国家层面并无具体限定。病假及期间待遇具体由各省人社部门制定。通常不超出2个月,最长不得超出1年。过时仍不工作的,按辞掉或者解职处置。经判定,丧失劳动本领的,解决退休(职)手续。【法律依据】地方限定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薪水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因病休假持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本领判定委员会判定,并根据判定情况作如下处置:
1、经医务工作本领判定,能坚决正常工作,但本人不工作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薪水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工作的,按辞掉或解除聘用处置。
2、经医务工作本领判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须按相关限定解决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本领判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无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可继续休病假;从判定之日计量,满1年再进行判定,经两次判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本领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通常应解决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限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本领判定的,不再享受病假薪水待遇,按翘班处置。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决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再次计量;2个月内不能坚决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持续计量。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出2个月的,相应地延时转正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