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贬值折损费用究竟能不能获得赔偿,在目前的司法理论界仍有较大的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车辆贬值折损费应当赔偿或不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从该条规定来说,车辆的贬值折损费并不包含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车辆维修费。但纵观此类案件的司法判例,并非绝对不予赔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提出的车辆贬值折损费同样可能得到的支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提出的车辆贬值折损费才可能获得的支持:
(一)被侵权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或者过错程度较低。
(二)遭受损害的车辆应当属于新车,车辆使用时间较短。
(三)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应当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车辆受损的部位应当是车辆主要受损部位,影响了车辆的性能,并且受损严重。而轻微的刮擦等无法要求获得贬值损失。
(五)车辆本身的价值应当相对较高,贬值率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