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五一劳模退休后有以下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关于修订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标准的通知》1986津工发129号文件规定,劳模退休时退休费分别提高515,最多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手续在市人事局办理。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95年以前当选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关于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津老险字1995314号文件规定,退休养老金计发比例分别提高2、4、6。退休手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三)95年以后当选的劳动模范,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退休后不再提高退休费,以补充养老保险代替。根据上述精神市评模办和市劳模协会下发了《关于为劳模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津模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95年以后当选的劳模办理一次性5000元的养老保险,以此来代替提高劳模退休养老金。
(四)为离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从2004年开始根据市总工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津工发20041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劳模每月可领取130170元荣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