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的,六年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受理再次鉴定。rr 《工伤保险条例》r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r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