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如果慈善组织借助,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捐款,属于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但违背了捐赠人的自愿性,而且容易导致单位或者个人对慈善的误解与抵触,不利于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摊派或者变相摊牌的,《慈善法》从两方面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慈善法》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