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出资或负责保修。城市道路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一)动工前报城市规划部门验线,竣工后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三)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栏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栏设施,围栏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四)挖掘沥青砼路面或者水泥砼路面的,应使用路面切割机切割沟槽边线,禁止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
(五)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六)派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七)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弃物,按规定及时修复路面,核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道路包括的范围
(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带以及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道栏、安全标牌等设施;
(二)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井盖、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四)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