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行了规定,即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录手续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或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出入证等身份证件,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进行工作等。可见,劳动关系是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所产生一切权利义务的核心和纽带。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用工标准是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庭审中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属于劳务关系并向本会提供劳务合同。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其明显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可以说其是一份以劳务合同为抬头的劳动合同,不能掩盖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本质,故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