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
(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
(四)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