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超生人员能够申请在呼伦贝尔市内落户。 2016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规则改革的实施意见》限定:
(二)全面放开乡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久就业寓居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 3.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持续寓居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寓居生活的乡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时常寓居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事实上寓居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要求的限制。
(四)放宽投靠类落户要求。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娃儿、孙娃儿(外孙娃儿)和夫妻两方爸妈,能够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纪、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要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