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执行与解除消费限制
1、案件再审中止执行,不能解除高消费限制。
2、案件在裁定再审的同时,就是再审裁定书上,一般有两条,一是裁定再审,二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中止执行,仅仅是中止,说明案件处于中止状态,维持原状态不动,而不能采取任何措施改变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或者措施。案件再审的结果,既可能改变原判决,也可能维持原判决,还有可能是调解结案。但在结果没有作出之前,维持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是最为恰当、合理合法的,所以,是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的。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最高加大执行力度的重要措施之一,社会反响强烈,效果良好。尤其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或者采取转移、隐匿、变卖等手段逃避履行义务的人,起了很好的打击、促进作用,不少人是主动到履行了义务。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解除高消费限制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