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法。但由于案情复杂或是其他的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并不一定就是法官违法办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此外,法官应将不能如期审结,以及延长审限的情况向上级或是院长报批,经过批准的方能延长审限,否则必须定期审结。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其次,经过批准延长的案件,也不是无限期延长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