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于5月1日起采取分批方式实施,
第一批实施的区县为江北区、涪陵区、永川区、奉节县。 《办法》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官网政府公报栏查看,实施的有关具体问题,可向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查看。 根据《办法》限定,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不满时的,在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准则执行,原收费准则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准则。其中,半价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物业费的仍按半价收取。 对于《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中有商定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有关事项的,从其商定,未作商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按全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