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于种种原因没办退学手续”应当视为学生本人自愿退学,学籍注销,如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那么在此之前应该办理请假手续以阻却被动退学的结果。
“以后还能不能上学”,如果指回原高校,一般是不可以的,具体要看所在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果是指回高中复读,然后重新参加高考,则是可以的。
以北京大学为例,根据《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