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掉员工,那么是非员工本人意愿去职,只要员工有交纳失业保险金,就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交费满2年不够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交费满五年不够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交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最长不超出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