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却没有约定如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离职后,自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标准按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照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