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伤者本人的主要责任,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是伤者本人的非主要责任以上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这里“上下班途中”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点,正确的理解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
1)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这里重点是“合理路线”的界定。一般应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形和行为目的性具体分析对待,对上班途中的理解要比下班途中适当广一些。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工作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对其后的过程应区别对待,如是到单位去工作的过程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如是回家过程则不认定为下班途中。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购物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与朋友聚会或到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
2)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这里重点是“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掌握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与体制日益多元化,单位工作时间的界定亦日趋多样化。但大体可分为计件工作制和计时工作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计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较灵活,迟到、早退直接影响其个人收入,所以该类情况下的迟到、早退一般理解为合理时间;对于计时制的职工,应视该职工一贯的作息规律而定,若屡发迟到、早退,单位又无处罚依据的,说明该单位默认该职工的灵活的作息时间,应视为合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