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假释期间,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职工或个体人员,国家亦不再为假释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
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职工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
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待遇:
服刑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按照政策规定可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