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与《最高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基层人民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备案。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