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解释行政诉讼二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包括地方各级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上一级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