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军产房主要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军队房地产在保障战备和部队住用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空余房地产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活动。根据军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军产房租赁基本上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军产房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规制部队内部的出租行为,对军队内部房地产管理产生约束力。对于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言,只要合同有效,就应全面实际履行,并无特别之处。故因军产房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