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用期解雇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你认为仲裁结果将会如何?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A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具体案情:
2000年7月4日,马某被A公司录用为电子信息部网络工程师,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限为2000年7月4日至2000年10月4日。试用期后,A公司既未给马某办理终止协议的手续,也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马某仍在A公司工作,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2000年12月20日,A公司向马某送达了一份“解聘通知书”,解聘原因是:由于公司目前处在初建状态,对计算机网络建设及管理方面的需求不大,特提出解聘。解聘后,A公司没有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找到A公司的经理索要,经理答复不支付,其理由是:公司对马某的工作表现并不满意,之所以没有在试用期满后解聘马某,是为了进一步考核他,现在经过考核后认为他的工作表现仍不能令公司满意,所以决定解聘他。马某对公司的这种解释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