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条规定,继而“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之类的提法在网络上出现,也迅速成为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据介绍,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
第
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第
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第
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第
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3个要素。假如其他3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可能算工伤。还有所谓的“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也是不确切的。比如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打斗受伤或摔伤跌伤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而且下班途中,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都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