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中,公司已经要求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交付给了蒋某,是由于蒋某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成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不应当由公司承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举证方面具有较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