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包含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论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要作如下区分:
A.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B.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