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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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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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以说了解除了法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还是存在劳务关系的。劳务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建立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也应遵守对被雇佣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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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便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个劳动关系却存在着一定的年龄限制,在年龄允许范围内,还是劳动关系,但比如员工已经到达了退休年龄,那么这个劳动关系还存在吗,相信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条件,而并非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

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

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在本意上来说,其实是已经不存在的,但是,若又是根据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又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这里一定要明确其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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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2、员工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扩展资料:
1、社保断缴不一定需要补缴。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2、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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