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处分;而降职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对降职的使用有一个变化过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是把降职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来使用的,l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降职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而被规定为一种与行政处分、免职、辞退并列的行政处理的手段。
第
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而降职根据《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
三,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违法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作出处分决定;而降职决定则只能由任免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