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不服,不可以申请仲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用人单位少报工资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少于应当享受的额度,要求用人单位补差,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一般应当提交:
1、仲裁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件;
3、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本人工资资料);
4、当地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