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受伤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有明确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可参考如下条款。
1、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如果听力损伤是急性外伤所致,可直接向当地劳动局/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申报工伤。
如果是长期工作环境造成,应首先向当地卫生局所属的疾病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持此诊断再向工伤部门申报。
3、如是工伤,双耳损失40dB以上,可以评上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