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视同工伤,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配偶每月40%、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