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应当认真履行,否则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无权要求公民、法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果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某项义务,就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况:
(1)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如未按核定税率或超出税率标准要求纳税人纳税。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某种义务,以及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某种义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例如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颁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3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现实生活中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突出的有:
(1)违法集资,即违背群众意愿,强行要求群众缴纳兴建各种工程设施和举办各种事业的费用。
(2)违法征购财物,例如有的自行决定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治安费、绿化费、精神文明建设费,五好社区创建费。
(3)违法摊派费用。例如有的将本单位的会议、招待、差旅费等应由本单位财政经费列支的费用,要求受其制约的企业报销。
(4)违法要求无偿提供人力、物力,例如无偿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征用劳力修建工程、道路。
(5)违法要求作出某种行为,例如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书籍、参加各种保险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
(7)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行为,摆正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制止社会上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三乱歪风,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