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两种形式: 一是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是给予行政处分,这其中就包括了开除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