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财产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4](p37)例如: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因结婚具有配偶身份而产生,因死亡或离婚消灭配偶身份而终止;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继承等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为依据;等等。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亲属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其法律基础的。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对发挥初级阶段的家庭经济职能,促进近亲属间的团结互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