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转出就医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3.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4.异地就医人员持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就医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入市区就医1.范围对象:参加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3.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有关事项1.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以及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结付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在划卡结算时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互为垫付并定期差额结算。2.参保人员需取消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单,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居住地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先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及新增手续,再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入接收手续。参保人员取消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居外医疗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应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3.苏州市区省内异地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第
一、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