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在动产质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同时,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