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危楼改造拆迁协议中甲方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协议中规定了入住日期,但是已经过了一年房子还没建好,甲方是否需要付违约金?另外关于超出面积缴款问题,原合同上规定超出不大于5%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标准执行,超出5%的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缴纳,开发商并没有按合同执行,而是要求全部按照商品房价格缴纳,问一下协议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超出面积应该按什么依据执行?商品房销售法中“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是否适用?

3.3w浏览 匿名 2020-09-15 北京顺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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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政府能否强拆,危房改造的补贴标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危房改造政府能否强拆,危房改造的补贴标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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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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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危房改造谁出钱?
房改房危房改造需要被改造者自己出钱,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会支付补助金。农村低收入群体通常可以获得房改房的补助金,若是依旧不知道房改房危房改造谁出钱,可以接着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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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军人配偶房改房已经卖了怎么退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改房的清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清退房改房,我们应该根据市场价值来计算相应的赔偿金。
所谓的房改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已购公房,这是自1994年以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而实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结果。
这种住房从过去由单位进行分配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一个重要过渡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我们常说的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如果是按照成本价购买的,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职工个人;
如果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则职工只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通常情况下,在购买后的五年内,这些所有权将全部转移给职工个人。
其次,房改房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弥补职工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方式,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价格并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来确定的,
因此,房改房的售价通常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严格限制的,并非人人都能享受到房改的优惠政策。
只有那些居住在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才有资格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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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补贴多少钱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
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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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造谣的调查和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全面确立起事实真相,取证环节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需逐步收集一系列相关的口证或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抓握口头陈述、录制音频以及获取书面形式的证据等多种方式。
这些证据必须彼此相互符合,以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疑虑。
对于诽谤罪的定罪,需要受害者自行搜集证据。
鉴于此类犯罪所独有的特性,通常情况下受害者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将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证据的搜集工作极其困难。
当情况严重时,强烈建议当事人考虑聘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协助他们收集有关诽谤罪的各项证据。
诽谤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首先,在客观方面它主要表现为蓄意杜撰和流传虚构的事实,这些事实足够造成对他人的人格尊严的贬损以及他人声誉的破坏。
其次,该行为是一种严重情节,它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最后,诽谤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普通公民,但是对于一般的诽谤行为,需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因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周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16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了诽谤行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诽谤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后果,而且还期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然而,如果行为人错误地将虚假事实视为真实事实进行传播,或者只是将某一虚假事实进行传播而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那么这并不构成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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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改装车辆报废年限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车辆必须在度过使用年限达到15年后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众所周知,当车辆达到了法定的报废期限后,其所有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将机动车无偿交还给专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业务的企业,再由这些企业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一系列操作过程。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于完成机动车相关资格的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祸造成面部疤痕索赔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面部受伤导致疤痕残留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遵照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赔付。
若赔偿金额仍有不足之处,则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后续赔偿义务。
对于人身遭受一般性伤害的情况,肇事方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这些都是为了治疗及后续康复所需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当事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然而,关于疤痕的赔偿标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其等级后才能得知具体的赔偿金额。
因此,受害人有权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已构成伤残,那么受害人还可进一步要求获得伤残赔偿金,同时也有权要求肇事方支付面部美容整形费用以修复疤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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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审批需要多久
一般都要半年左右。危房改造一般要经过排查摸底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补助资金一般是在通过检查验收之后,打到农户一折通账户。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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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伪造证据罪包括民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公民在民事领域内提供伪证的情况,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
而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伪证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伪证罪这一罪名。
伪证罪的正式受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事人实施了伪造、销毁关键性证据,从而干扰或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
其次,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行贿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再次,当事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以及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此外,当事人还可能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最后,当事人也可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另外,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那么也将构成伪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情节严重,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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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有补贴吗
补助标准: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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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危险驾驶罪进看守所4个月怎样过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醉酒驾驶者在看守所内被执行拘役期间,他们不仅需要遵循基本的生活作息规律,还将被要求接受全面的思想教育以及参与各种组织性劳动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看守所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改造人犯的制度体系,并全力以赴地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于人犯的教育方式,应根据其个人特点进行因材施教,通过深入浅出的道理使其心悦诚服,同时充分体现出政策的公正性。
针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则应由女性干警或至少两位以上的男性干警共同完成。
其次,看守所应根据每个人犯的实际情况,有条不紊地、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遵守监规的教育,以此来引导人犯自觉遵守监规,如实交代问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次,对于人犯的教育方式,可以采用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挑选人犯或已获释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
此外,看守所还需组织人犯收听广播、观看电视、阅读各类书籍报纸,以便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方面的教育,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
最后,为进一步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在确保安全且不会影响到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前提下,看守所可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度的劳动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危险驾驶罪鉴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上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行为人行为人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证件、驾照、户籍档案等,以证实行为人为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依据法律规定,若要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二,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意图、犯罪动机以及主观意志进行判断,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危险驾驶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往往难以直接判断,因此只能通过对其行为和动机的分析来推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第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证据。
具体而言,针对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道路上进行了追逐,例如车速、行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该行为的情节恶劣性。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行为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
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车。
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的检测工作由交警使用专门仪器完成。
如若行为人拒绝接受测量,则可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再者,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证明车辆速度、载客人数的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录像、乘客证言、售票记录等。
最后,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危险化学品的容量、数量等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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