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说明
一、劳动监察送达回执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送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迭。
6.公告送达,应当在备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