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