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立案通知,那么当事人可以到了解相关情况。
其次,如果已经立案,那么当事人应该耐心等待,因为关于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