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单位合并、分立的,可以办理集体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于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具体程序:
1、职工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单位经办行(以下简称“转出行”)收到“转移通知书”后,经与银行记录核对无误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移至调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为该职工开立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号。转出行同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以下简称“转移清单”)。转出行加盖银行印鉴后将其中一联“转移通知书”和“转移清单”退回调出单位。
3、转入单位经办行(以下简称“转入行”)收到转出行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打印“转移清单”和“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鉴,其中一联通知转入单位领取。
4、办理集体转移时,可将所有转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余额之和填写在一张“转移通知书”上,同时填写“集体转移清册”,交与转出行。
5、办理集中封存户的转移时,转入(出)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帐号分别填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经办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同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经职工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单位签盖预留印鉴后送交经办行,同时,提供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转移手续,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集中封存帐户。而公积金也是可以办退的,就是在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