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办法》施行前,诉讼费由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预交,并以此作为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应负担诉讼费的,一般不向原告退还诉讼费,而是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作为判决给付内容的一部分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或由权利人申请执行。通常情况下,不存在诉讼费单独执行的问题。《办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于是,一部分案件的诉讼费从民事义务执行中分离出来,由人民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协调: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并非一律分离,而是根据胜诉原告的意愿,实行个案分离。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相当于原告代被告交纳了诉讼费,诉讼费转化为民事给付义务,属于权利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外,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对诉讼费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费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属国家规费,即司法规费。规费一般由法律规定的交纳者承担,一般不发生交纳主体的转移。根据一般规费的征收原理,诉讼费应由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交纳,人民不能要求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执行程序中其他人为交纳诉讼费提供担保。
依《通知》的规定,应以诉讼费负担者直接向人民交纳为常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例外。但诉讼费纳入民事义务一并执行,程序上简便易行,有助于减轻人民退还诉讼费、启动诉讼费执行程序的负担。实践中,受司法惯性的影响,一些法官采取默示自愿主义,只要胜诉原告未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就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这就把诉讼费执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了胜诉原告,与《办法》和《通知》的精神不符。人民应当向原告释明,在胜诉的情况下,预交诉讼费的原告享有要求退还诉讼费的权利,并将原告的意见记入笔录,人民也可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予以告知。
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交纳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诉讼费具有公众财政性,属国家利益,应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含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诉讼费也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是,由于诉讼费优先执行缺乏明文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引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因此,笔者建议修订《办法》时明文规定诉讼费优先执行,以减少执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