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