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法定的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书面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那么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向劳动者送达通知的有效方式呢?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看到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等时,会特别约定送达邮箱信息、送达地址信息等,是否有效?不可否认,如是约定是很有必要的。当无法实现当面送达时,企业为了实现通知义务,往往会借助其他送达方式。常见的有邮寄送达,一般多采用挂号信或ems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户籍地址邮寄通知以实现送达目的;此外,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向指定邮箱地址、个人设备等发送通知以实现送达目的,也日益普遍。在后者的操作中,为了有效证明公司已经履行送达义务,建议进行追认、跟踪或者公证等,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