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表决的程序,股东会制度中主要有下列法律风险:
(一)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当出现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出席不表决或中途退席等,致使无法做出表决结果,而在章程中又没有相应规定,则存在风险。如果股东会召集人不是法定人员,则召集程序可能被认为是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二)股东会记录瑕疵的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股东会召开后,不做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以及记录有瑕疵,都将产生法律风险。
(三)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风险股东如果发现股东会决议违反了章程规定,可以请求予以撤销,而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无效。
(四)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有限公司是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公司,由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有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入僵局,致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