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烟草专卖生产公司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公司许可证的持证公司因公司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再次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公司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再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司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再次申请或者变换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上述法条上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不能转让和过户的,惟一的办法就是原持证人歇业或者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新经营者再次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