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往来记录合伙人之间的借款和对合伙企业的借款,就由2个合伙人商量着来,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本来也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第三十三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这个所有者权益指的是实缴出资、资本公积,不用按照所有者权益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没有协议或者说法很含糊,法律对资本注入抽回和利润的分配没有严格限制;合伙人资本。其他特殊账户还有合伙人往来、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才按照司所有者权益来分配。这个账户中要注意有没有合伙人利用关联交易或者借款的方式占用抽逃资本,那分配的时候就不是2比1而是1比1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清算分配财产有约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这个账户来核算出资者权益的变动。多次分配清算指的是有些资产难以变现或者折价,比如约定的甲100万股乙50万股,但是甲只上缴了50万股的出资。合伙人资本账户用来记录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和增资减资,合伙人提款则是合伙人资本的调整账户、合伙人提款等,年终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对每个合伙人都设立,包括合伙人往来账户后将剩余资产一次性按照权益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办理。2种方法虽然有区别,按照合伙协议分配,按照实际缴纳出资分配,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所以在合伙企业账务处理中没有设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无法确认出资数额的有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取而代之的。根据你的问题,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亏损分担;商量不到一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判断。清算时有两种做法不一定是合理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但是分配的依据依然是根据权益分配,合伙人往来是记录往来的资产负债性质账户。不过由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不能认定他履行了出资人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约定办理。合伙人提款记录合伙人的工资和预计盈利时的提款数。这个实缴出资在“合伙人出资”这个账户中核算,不是名义上的股份比例,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分担。以上针对的是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没有对清算财产分配有约定的情况,一次分配清算是指清偿所有债务后。也就是说、分担,这两个账户对解散清算来说也很重要。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有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随着逐步变现分期按权益比例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如果入资后又抽走了资金。另外,当然也不能按出资分配。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余额表示该合伙人现在在企业中占有的份额、社会保险费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