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员工主张加班应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同时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工资进行支付,但综合劳动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备查时间为2年,对于超过2年的部分,劳动者很难证明单位未支付2年前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