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使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06)版本,已经被5月1号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所替代。
2、在老版本中,a:属于一级伤残;8:属于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3、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局工伤科随机指定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06)
B.分级系列
a)一级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
5.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