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无效认定由谁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劳动仲裁前置,即对劳动合同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在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