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员工退还工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是否退还工资还看具体案情。r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①公司高层,往往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③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④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r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
第
一,对于公司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因其对犯罪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要坚决予以打击。其中,高层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主犯,中层人员根据其所起的具体作用,可考虑认定为从犯。
第
二,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第
三,对于辅助人员,应具体考察从事的活动。如从事会计、出纳等较为关键的工作,因其相对接近公司的核心层,对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经营活动比普通员工有更强的认知,主观恶性大于一般工作人员,可考虑认定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如从事电脑维护、清洁卫生等边缘性的工作,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公司的犯罪活动有认知,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r上述三类人员,属于犯罪,所谓工资就是分得的赃款,应当退还,最后一类人员,不清楚单位犯罪,本人所得工资一般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