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必须经过查证方可认定,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
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应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非因主观原因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应主动审查依法取证,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
2、适用公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如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公布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公布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诉讼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公告中还应说明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满前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3、公告的方式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意见》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在选择适用何种公告方式时,应当考虑被公告人可能知晓的地域范围。以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地、活动地范围选择公告的方式和公告的范围。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
4、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相关事项和过程。适用公告程序是直接送达不能而采取公示方式即视为送达,是通过民事推定所产生的结果(推定被公告人下落不明),而不是以客观真实为根据的,因此,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5、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